2019年5月24日9时许,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西方法律思想史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史彤彪老师应华体会登陆入口邀请,在汇文楼835会议室进行了题为《法律的一般性及其法治意义》的学术讲座,讲座由魏建国教授主持,整个学术讲座持续两个半小时。史老师以思想史考察、法治意义与保障机制、实证分析等三个方面为切入点,详细讲述了法的一般性之重要意义以及今后我国法治发展方向,体现出了史老师深厚的学术功底。

首先史老师指出,法律的一般性是指法律是针对社会中的一般人而非特定人设立的行为模式,这些行为模式是将个别、具体的行为概括提升为法律上的一般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则,从而使之具备被普遍和反复适用的特性。而之所以把法律的一般性放在一个首要地位,是因为法律的一般性原则可以防止任意的考量,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应当符合公道感、符合道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否则就会背离法律的一般性。
其次,史老师从法律一般性的意义及价值方面进行阐述并生动的描绘了法律规范的一般性特征及法治的要求。法治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从总的原则上来看,应当符合法律至上、法的普遍性以及法的自治性。第二,从立法的原则上来看,可以概括为:法律的普遍性;法律的自治性;法律的可行性;法律的合乎逻辑性;法律的明确性;法律的稳定性;法律的公开性;尊重人权以及平等参与。第三,从适用法律的原则来看有八种,依次是依法惩处(法无明文不为罪即罪行法定);法不溯及既往(法面向未来,不面向过去);适用的一致性(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律师自由;自然正义(如执法者以身作则、不自为审判,审判应公开进行、不偏听偏信);正当程序;经济便利(及时结案,费用低廉,方便诉讼)。
再次,在实证分析方面,史老师提到,违反了法的一般性会导致两种后果,第一就是会赋予一部分人以特权,造成不平等;另一方面则是会对另一部分人造成实质上的损失。为了加深同学们的印象与理解,史老师还列举了从古希腊至近现代共十五个违反了法一般性原则的案例,这些案例生动又具体,不时响起热烈的掌声。
最后,史彤彪教授说道:“特别的爱,送给特别的大家,选择法律专业是一种信仰,也是大家应该感到高兴的事情。当然了,对法治发展的推动也好,对法学理论以及法治的追求也好,是一辈子的事情。大家要用真正谨慎的态度,严肃的作风来对待法律,我愿意和大家齐心协力,通过咱们自己的努力,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为了维护法治的尊严和权威,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会后,史彤彪教授与参会的我院孙光妍老师、魏建国老师以及《北方法学》常务副主编赵立程老师合影留念。

撰稿人:王浩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