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5日,我院联合黑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会联合召集了龙江部分法学工作者,针对《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线上视频会议研讨。邀请黑龙江省内高校的诉讼法专家学者、法院法官、律师及在校法学博士生、硕士生等共计9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为进一步解决“案多人少”的司法实践难题,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增强民事审判实效,本次《草案》针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五个大方面的16处条文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包含8条新增条文和8条修改条文,其中较为集中地针对小额诉讼程序、在线诉讼、司法确认和独任制适用等相关制度的部分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调整。与会专家,根据《草案》内容,结合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及相关司法实务情况,对本次民诉法修正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并提出诸多宝贵建议。
一、关于《草案》的认识与理解
(一)关于修改目的理解
解决“案多人少”问题,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指向是本次《草案》内容的最大特点。多数与会学者指出,结合当前“案多人少”的司法实践背景,追求诉讼效率的提高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博弈中,如果过于追求效率价值,忽视了当事人对程序选择的意愿、需求和保障,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可能会造成司法公信力降低,程序弱化、虚化的不良后果。
(二)关于与《民法典》协调衔接问题的认识
《民法典》的时代背景下,民诉法的修正,亦应实现与《民法典》内容的有效衔接,完善与《民法典》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制度。有学者认为,本次《草案》并未有效回应《民法典》中有些问题,如《民法典》中关于“非法人组织”的有关规定。
(三)《草案》内容值得商榷之处
与会学者针对本次《草案》内容进行了详实地分析与交流,较为集中地体现在对独任制适用、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程序和在线诉讼等相关制度的部分法律条文的研讨。
1.关于独任制度
将“独任制”引入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需要更为谨慎。首先,“独任制”的引入突破了“合议制”的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修改基本制度的权力还有待商榷。其次,独任制的适用缺乏明确的操作标准。特别是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表述上,存在逻辑上的不妥,不利于实务操作。因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应当是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之后才能予以确定。在立案阶段能否有效判断出来,判断标准是否明确,是否会因此加大立案部门的工作压力,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和审判压力等诸多问题,都有待深入思考成熟后才适宜作出抉择。再有,较“合议制”而言,尤其对于二审独任制的适用,会在一定程度上减损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当事人对于独任制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会存有疑虑,程序设置如果不妥,有可能会引起更多的再审和涉讼信访等问题的出现。因此,本次《草案》中有关“独任制”的修改值得谨慎商榷。
2.关于司法确认制度
本次《草案》虽然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范围,但依法任职的调解员的规定却不具有确定性。《草案》对依法任职的调解员选任依据、选任主体、选任程序等均没有明确规定。基于此,在依法任职的调解员规定并不明确的情况下,认可在其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被司法确认的可能性,也是值得我们认真商榷的问题。
3.关于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的合理性,也是本次讨论的焦点问题。与会专家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角度,探讨了是否需要以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替代平均工资比例数额来确定小额诉讼案件范围外,还认为如果在缺乏相关配套制度的情况下,扩大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可能会引发更多的再审或者涉讼信访案件。
4.关于在线诉讼制度
本次《草案》规定了线上诉讼制度,并赋予在线诉讼与线下活动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对于网络平台在线诉讼的规定并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具体来说,使用什么样的在线诉讼网络平台,要不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的在线诉讼活动与法院的在线诉讼活动是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等诸多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在线诉讼制度,需要经过更多经验的积累和总结,不断细化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方能实现其“智慧司法”的价值所在。
除了讨论了上述比较集中的问题外,各位专家还针对民事执行程序、诉的合并制度、立法目的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二、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建议
基于上述对《草案》内容的认识与理解,结合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及相关司法实务经验,与会者针对目前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修改完善,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达成基本共识:
(一)基本思路:实行案件分流,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民事诉讼的主要困境是“人少案多”。真正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路径应当是实行案件分流,建立起立体化、多层次、精细化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使得更多的民事纠纷能够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得以妥善解决,提升诉讼便利,优质、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纠纷。
(二)修改原则:兼顾公正与效率价值,迟来的正义亦正义
民诉法的修改要兼顾公正与效率价值,应当坚持以公正价值为主,兼顾效率价值的基本原则,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做到难案精审,简案快审,最大限度化解人案矛盾。案件繁简分流是一个整体改革,既要简案快审,又要繁案精审,立法中更应体系化地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设计,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需求的诉讼制度。
(三)针对《草案》内容的具体建议
1.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不适宜采用“独任制”。
2.细化依法任职的调解员的选任制度。
3.小额诉讼程序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4.完善小额诉讼的具体程序与救济制度。
5.细化网络平台在线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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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7日